序 言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校于1958年,前身为中山医学院肇庆分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升格为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秉承“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本位,走“校院合作、医教结合”的发展道路;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人文医学教育贯彻于整个教学始终;专业实践教学与医疗工作岗位需求紧密对接,形成了鲜明的卫生职业教育特色,已成为广东省广大基层卫生行业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在职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卫生行业先进医护技术吸收、消化、转移和创新基地;社会医疗服务重要力量。

学校大力实施校院(企)合作办学、协同育人、共同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和人才培养体系,为基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卫生人才,努力创建服务基层卫生行业的高质量医学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为Zhaoqing Medical College。

学校法定住所为肇庆市西江南路6号。学校设有端州校区和鼎湖校区,鼎湖校区位于肇庆市鼎湖区团结路1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www.zqmc.net。

第三条 学校是由肇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办学条件、经费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广东、辐射全国、面向基层、服务社会”,本着“德为先、强基础、重技能、高素质”的人才培养宗旨,注重提高质量,努力办出特色,为农村、基层培养专科层次“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应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经费投入、外部环境治理等义务。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见(实)习、生活条件。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条 学校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加强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工资分配等。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三)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评价和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目录》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以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为主,并设置其他相关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参加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依法确定专科教育修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积极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努力服务社会。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高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学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学校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一)维护党的章程、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校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协助学校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四)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揭发,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把学校办出特色,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评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审议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

(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评定学校所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七)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八)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与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做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简称学代会)。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每1至2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等问题;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以专业或专业群为依据设置系部,并根据专业学科建设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其设立、变更、撤销由校长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制定并实施系部发展规划。

(三)负责实施系部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研究拟订本系部人才培养方案。

(四)负责各系部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六)根据学校规定,管理系部教职工,遴选优秀人才。

(七)考评系部教职工的工作。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具备任职条件的教职工进行聘任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廉洁守法。

(四)尊重、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教职工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关心和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教学改革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七)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一)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帮助。

(二)在学生学业、就业、创新创业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并提供相关条件。

(四)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章 学校与附属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附属医院、附属卫生学校为学校直属附属机构,隶属学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附属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学校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领导附属机构发展,支持附属机构医疗卫生、教育教学、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咨询、审议机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鼓励和便利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育法治基金会,鼓励捐资办学,依法募集办学经费,建立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经费投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通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定期资产清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学校依法建立社会捐赠和资助的监管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杜绝一切贪污、浪费、盗窃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校训:“大医精诚、知行合一”。

第七十四条 校风:“勤教、严绳、精业、济世”;教风:“德高为范、学高为师”;学风:“勤学、睿思、精诚、至善”。

第七十五条 校徽以“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Zhaoqing Medical College)”的字母“Z、M、C”为元素变形而成。

图案中心呈绿叶造型,象征健康生命,体现医学院校的办学特征;整体图案又像一只沐浴朝阳、展翅腾飞的大鹏,既表现了学校是培育医学领域的雏鹰之地,又寓意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学子们思想活跃、放眼未来,志向远大。

校徽色彩以蓝色和绿色为主体色调。蓝色象征了科技时代的探索、创新及进取,体现了学校的专业多样性与朝气蓬勃的学术氛围。绿色象征了健康、青春、生机,体现了学校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活力。图示: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8月18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经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